職務上發明原則與非職務上發明原則歸屬權
專利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此稱為職務上之發明。
專利法第 8 條第 1 項係規定:「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此稱為非職務上之發明。原則上,職務上之發明除另有約定外屬於雇用人(老闆),而非職務上之發明屬於受雇人(員工)。
3個職務上之發明的判斷標準
專利法第 7 條第 2 項「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為「職務上之發明」定義,關於「職務上之發明」法條規定的很清楚,但定義卻很模糊,所以就有明確界定之必要性。所謂職務上之發明的判斷標準,必須考量到下列3點:
- 當事人間是否存在僱傭關係?
- 該發明是否為受雇人(員工)職務上的工作?
- 該發明是否完成於僱傭關係存續中?
底下會根據這3個判斷標準來探討3種容易混淆的個案狀況。
發明人若為經理人,仍應個案判斷是否為受雇人
實務上擁有經理人的職稱者,通常不會受到指揮監督,而有自我決策的能力,此時經理人是員工或老闆就有疑義。
所謂受雇人(員工)是契約存續期間內,客觀上有服從僱用人指示,提供一定勞務而受其監督之人,性質上即於民法第188 條所界定之受雇人,我們可以將受雇人理解成「社畜」。
這個人是否是「社畜」,必須依契約內容與屬性而定,不得僅因發明人之職務為經理人(畢竟社會上有些人頭銜掛執行長,但其實是…),即謂無專利法第7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參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員工如非專門負責研發工作,發明是否屬於職務上之工作?
法院認為所謂職務上完成之發明,必與其受雇工作有關聯,即依受雇人與雇用人間契約約定,從事參與或執行與雇用人產品開發、生產研發等有關工作,受雇人使用雇用人之設備、費用、資源環境等,因而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專利,其與雇用人付出薪資及其設施利用或團聚協力有對價之關係。
故專利法規定,受雇人關於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其立法意旨為平衡雇用人與受雇人間權利義務關係。重點在於受雇人研發專利是否使用雇用人提供之資源環境,與其實際職稱無關,甚至與其契約上約定工作內容無關,而應以實際於公司參與之工作及是否使用雇用人提供之資源環境為判斷依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員工「離職後」才提出之專利申請案,是否為職務上之發明?
法官應比對員工離職後的發明與在職期間的發明是否相同,相同部分以外才是非職務上之發明,相同部分則屬職務上之發明。
詳言之,法院認為「受雇人與雇用人間專利權歸屬之爭議,涉及受雇人受雇從事研發工作,嗣後以自己名義申請取得之專利權,究應歸屬受雇人或雇用人所有之爭執。
首應究明者,乃專利權歸屬之爭議與專利權侵害之爭議,二者在性質上及保護對象上有所不同,在專利權之侵害,專利權人主張保護之權利範圍,應以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即請求項記載之內容)為準,而專利權之歸屬,係保護受雇人在職務範圍內,利用雇用人之資源,從事技術研發所獲致之成果,應由雇用人享有,保護之範圍為受雇人在職務上所完成之研發成果(技術上創新或改良)。
法院應調查審認受雇人在職期間職務內容及其研發成果為何,並與其申請的專利權技術內容進行比對,以確認二者技術內容是否相同。如受雇人申請之專利請求項與其職務上完成之研發成果完全相同或完全相異,即可判斷該專利係受雇人職務上之發明或非職務上之發明。
惟部分請求項相同,部分請求項不同時,則須判斷不同之部分,究係受雇人自己所為之技術創新,或僅係引用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或習知技術。如為前者,不同之部分已超越受雇人職務範圍研發成果,應認為非屬受雇人職務上之發明;如為後者,不同之部分並無技術貢獻,本不得主張專利權保護。
如其他具有技術上貢獻部分與受雇人職務上研發成果技術內容相同,仍應認為受雇人申請之專利權為其職務上之發明,屬於雇用人所有。
否則,受雇人提出專利申請時,只須在請求項中附加申請時既有之通常知識或習知技術,即可輕易規避專利法第 7 條關於受雇人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雇用人所有之規定,顯屬有失公平。」(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
不過總歸一句,預防勝於治療,尤其是新創公司在與員工簽立契約時,最好事先擬定相關細項,以免後續衍發諸多爭議,而使成本大大提高。若有法律諮詢問題,可透過下方LINE QRCODE聯絡Phoenix,為您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讓法律不再是處理糾紛的滯礙,而是幫你討回公道的幫手!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主題網: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83-872089-4060a-101.html,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12月2日。